第2种观点: (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询问证人或者当事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有差错、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更正或者补充的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等方式确认。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等方式确认。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的,由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一、农业行政处罚的决定有哪些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农业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第3种观点: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2.《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暂扣驾驶证或操作证三个月。(六)违章载人或驾驶室(台)超员乘坐的;3.梁平区农机安全管理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一、什么是农机具保险?2013年3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农业保险条例》规定涉农保险包括农机具保险,明确了农机保险的政策性保险性质,农机保险成为国家给予补贴、保险机构可委托、基层农机机构可代理的保险业务。农机具保险包括农机具人员责任险和农机损失险。保险期间内,保险农机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操作人从事田间作业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农机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是火灾、爆炸、雷击、碰撞、倾覆;二是外界物体倒塌、空中物体坠落、行驶中坠落;三是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地陷、崖崩、山体滑坡、泥石流、雪灾、沙尘暴。农机具范围凡经农机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可以正常行驶或作业的农机具均可向保险公司投保,包括各类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机动脱粒机、机动插秧机,各类动力机械以及各类配套拖带的拖斗和农机具。这个保险范围还是比较全的,几乎农民朋友家里的农机具都包括了。保险责任不同的保险产品具有不同的理赔责任,大概如下:1、农机具损失险的保险责任有意外碰撞、翻车、失窃等人为因素,还有暴雨、台风、洪水、地陷等自然灾害。2、第三责任险的保险责任包括,被保险人员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操作人员在使用保险农机具进行道路行驶、田间作业、场院作业、农产品加工等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按照条款规定负责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均由保险人处理。不过,也有一些情况保险公司会免责,比如因扒机、跳机引起人员伤亡的,酒后驾驶或操作发生事故的,农用拖拉机从事营业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的等等情况。当然,具体的还要及时跟投保公司沟通。
第1种观点: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机械化行政处罚(以下简称农机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以下农机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农业部《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农机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范围内实施农机行政处罚,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机行政处罚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农机管理机构。第四条上级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第二章农机行政处罚的管辖第五条农机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农机行政处罚机关管辖。县级农机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违法案件。设区的市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和自治区农机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行政违法案件。第六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农机行政处罚机关都有管辖权的,应当由先立案的农机行政处罚机关管辖。上级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在必要时可以管辖下级农机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下级农机行政处罚机关认为行政处罚案件重大复杂或者本地不宜管辖,可以报请上一级农机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第七条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上一级农机行政处罚机关指定管辖。第八条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发现受理的行政处罚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处罚机关处理。受移送的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如果认为移送不当,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农机行政处罚机关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九条上级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在收到报请管辖或指定管辖的请示后,应当在十日内做出书面决定,并书面通知报请或请示的下级农机行政处罚机关。第十条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在办理跨行政区域案件时,需要其他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协查的,可以发送协查函。有关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并及时书面告知协查结果。第十一条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对需要其他部门做出吊销有关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查处结果告知做出许可决定的部门并提出处理建议。第十二条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第三章农机行政处罚的决定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农机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查处农机行政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警告、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注销农机证照等行政处罚。第十五条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应当采纳。农机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第十六条农机行政处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很高兴回答你提出的关于关于 行政处罚 的规定这一问题,首先,您好,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违法事实确凿,即不仅当场有 证据 证明违法事实存在,而且证据充分,无需进一步调查证据。第二,必须有法定依据。在违法事实确凿的情况下,该违法行为还必须是法律、 法规 或者规章明确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第三,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 警告 的案件 ,即处罚较轻的案件。对于那些即使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当需要处以 没收违法所得 、吊销 营业执照 等处罚种类的,则不能当场处罚。法律客观:《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和监督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农业农村部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3种观点: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机械化行政处罚(以下简称农机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以下农机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农业部《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农机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范围内实施农机行政处罚,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机行政处罚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农机管理机构。第四条上级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第二章农机行政处罚的管辖第五条农机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农机行政处罚机关管辖。县级农机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违法案件。设区的市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和自治区农机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行政违法案件。第六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农机行政处罚机关都有管辖权的,应当由先立案的农机行政处罚机关管辖。上级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在必要时可以管辖下级农机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下级农机行政处罚机关认为行政处罚案件重大复杂或者本地不宜管辖,可以报请上一级农机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第七条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上一级农机行政处罚机关指定管辖。第八条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发现受理的行政处罚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处罚机关处理。受移送的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如果认为移送不当,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农机行政处罚机关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九条上级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在收到报请管辖或指定管辖的请示后,应当在十日内做出书面决定,并书面通知报请或请示的下级农机行政处罚机关。第十条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在办理跨行政区域案件时,需要其他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协查的,可以发送协查函。有关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并及时书面告知协查结果。第十一条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对需要其他部门做出吊销有关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查处结果告知做出许可决定的部门并提出处理建议。第十二条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第三章农机行政处罚的决定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农机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查处农机行政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警告、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注销农机证照等行政处罚。第十五条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应当采纳。农机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第十六条农机行政处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第1种观点: 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必须组织听证的,从行政处罚案件上有一个限定范围,包括:1、行政机关给予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行政处罚听证陈述条件行政处罚听证陈述的条件是:1.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只限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2.在行政机关告知权利后,受处罚的当事人有听证要求的。行政处罚听证会条件有什么?处罚标准是什么?(1)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几种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是否行使要求听证权。如果要求听证,则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的3日内提出,否则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3)行政机关接受当事人的听证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听证条件的即应组织听证。组织听证的过程主要分为两个阶段:听证的准备阶段和听证的举行阶段。行政处罚听证的程序的听证范围是什么行政处罚听证适用的范围是:听证申请人必须是公安机关拟对其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1、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的;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3、责令停产停业的;4、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环保行政处罚数额多少需要举行听证听证程序(适用于较大数额罚款(指对个人处以5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以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1、发出听证告知书;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听证告知书的送达回执上注明听证要求,或者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在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的5日内,确定主持人,决定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3、举行听证会,并进行听证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4、组成审议部门对案件进行审议,拟定《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局长签发;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要求听证的条件有哪些?行政处罚要求听证的条件是:1.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只限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这类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将会产生相当的影响。2.在行政机关告知权利后,受处罚的当事人有听证要求的。对这类行政处罚进行听证的决定权在于受处罚的当事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农业行政处罚应按照下列程序来组织听证:先由行政机关履行告知义务,即告知当事人其所享有的听证等权利;然后由当事人提出听证的申请;再由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由各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参与听证;最后制作笔录,并由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第六十五条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1种观点: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机械化行政处罚(以下简称农机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以下农机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农业部《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农机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范围内实施农机行政处罚,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机行政处罚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农机管理机构。第四条上级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第二章农机行政处罚的管辖第五条农机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农机行政处罚机关管辖。县级农机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违法案件。设区的市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和自治区农机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行政违法案件。第六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农机行政处罚机关都有管辖权的,应当由先立案的农机行政处罚机关管辖。上级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在必要时可以管辖下级农机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下级农机行政处罚机关认为行政处罚案件重大复杂或者本地不宜管辖,可以报请上一级农机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第七条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上一级农机行政处罚机关指定管辖。第八条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发现受理的行政处罚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处罚机关处理。受移送的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如果认为移送不当,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农机行政处罚机关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九条上级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在收到报请管辖或指定管辖的请示后,应当在十日内做出书面决定,并书面通知报请或请示的下级农机行政处罚机关。第十条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在办理跨行政区域案件时,需要其他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协查的,可以发送协查函。有关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并及时书面告知协查结果。第十一条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对需要其他部门做出吊销有关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查处结果告知做出许可决定的部门并提出处理建议。第十二条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第三章农机行政处罚的决定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农机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查处农机行政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警告、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注销农机证照等行政处罚。第十五条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应当采纳。农机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第十六条农机行政处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第2种观点: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机械化行政处罚(以下简称农机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以下农机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农业部《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农机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范围内实施农机行政处罚,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机行政处罚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农机管理机构。第四条上级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第二章农机行政处罚的管辖第五条农机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农机行政处罚机关管辖。县级农机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违法案件。设区的市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和自治区农机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行政违法案件。第六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农机行政处罚机关都有管辖权的,应当由先立案的农机行政处罚机关管辖。上级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在必要时可以管辖下级农机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下级农机行政处罚机关认为行政处罚案件重大复杂或者本地不宜管辖,可以报请上一级农机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第七条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上一级农机行政处罚机关指定管辖。第八条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发现受理的行政处罚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处罚机关处理。受移送的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如果认为移送不当,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农机行政处罚机关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九条上级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在收到报请管辖或指定管辖的请示后,应当在十日内做出书面决定,并书面通知报请或请示的下级农机行政处罚机关。第十条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在办理跨行政区域案件时,需要其他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协查的,可以发送协查函。有关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并及时书面告知协查结果。第十一条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对需要其他部门做出吊销有关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查处结果告知做出许可决定的部门并提出处理建议。第十二条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第三章农机行政处罚的决定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农机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查处农机行政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警告、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注销农机证照等行政处罚。第十五条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应当采纳。农机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第十六条农机行政处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第3种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对行政处罚违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1、警告。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2、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4、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6、行政拘留。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由于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因而法律对其适用作了严格的规定:1)在适用机关上,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2)在适用对象上,一般只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自然人,但不适用于精神病患者、不满14岁的公民以及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周岁以内的婴儿的妇女,同时也不适用于我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3)在适用时间上,为1日以上,15日以下;4)在适用程序上,必须经过传唤、讯问、取证、裁决、执行等程序。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一、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二、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三、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四、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行政处罚法除以列举方式规定了上述行政处罚外,考虑到这六种行政处罚可能不足以处罚行政违反行为,又授权法律和行政法规这两种全国性的法律文件可以创设六种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由法律和行政法规新创设的行政处罚主要有劳动教养、通报批评、强制履行兵役、驱逐出境、撤销注册商标、注销城市户口等。
第1种观点: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机械化行政处罚(以下简称农机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以下农机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农业部《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农机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范围内实施农机行政处罚,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机行政处罚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农机管理机构。第四条上级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第二章农机行政处罚的管辖第五条农机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农机行政处罚机关管辖。县级农机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违法案件。设区的市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和自治区农机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行政违法案件。第六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农机行政处罚机关都有管辖权的,应当由先立案的农机行政处罚机关管辖。上级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在必要时可以管辖下级农机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下级农机行政处罚机关认为行政处罚案件重大复杂或者本地不宜管辖,可以报请上一级农机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第七条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上一级农机行政处罚机关指定管辖。第八条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发现受理的行政处罚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处罚机关处理。受移送的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如果认为移送不当,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农机行政处罚机关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九条上级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在收到报请管辖或指定管辖的请示后,应当在十日内做出书面决定,并书面通知报请或请示的下级农机行政处罚机关。第十条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在办理跨行政区域案件时,需要其他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协查的,可以发送协查函。有关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并及时书面告知协查结果。第十一条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对需要其他部门做出吊销有关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查处结果告知做出许可决定的部门并提出处理建议。第十二条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第三章农机行政处罚的决定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农机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查处农机行政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警告、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注销农机证照等行政处罚。第十五条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应当采纳。农机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第十六条农机行政处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第2种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对行政处罚违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1、警告。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2、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4、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6、行政拘留。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由于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因而法律对其适用作了严格的规定:1)在适用机关上,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2)在适用对象上,一般只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自然人,但不适用于精神病患者、不满14岁的公民以及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周岁以内的婴儿的妇女,同时也不适用于我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3)在适用时间上,为1日以上,15日以下;4)在适用程序上,必须经过传唤、讯问、取证、裁决、执行等程序。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一、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二、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三、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四、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行政处罚法除以列举方式规定了上述行政处罚外,考虑到这六种行政处罚可能不足以处罚行政违反行为,又授权法律和行政法规这两种全国性的法律文件可以创设六种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由法律和行政法规新创设的行政处罚主要有劳动教养、通报批评、强制履行兵役、驱逐出境、撤销注册商标、注销城市户口等。
第3种观点: (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询问证人或者当事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有差错、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更正或者补充的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等方式确认。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等方式确认。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的,由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一、农业行政处罚的决定有哪些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农业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