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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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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或者打印制作。填写制作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黑色签字笔或者钢笔,做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打印制作。法律依据:《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第五条 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或打印制作。填写制作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笔,做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打印制作。

第2种观点: 本规定所称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并集中行使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职能,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名义统一执法。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沿海、大江大湖、边境交界等水域设立的渔政执法机构,承担渔业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职能,以其所在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名义执法。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执法机构,应当在派出部门确定的权限范围内以派出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渔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工作中发现违纪、违法或者犯罪问题线索的,应当按照《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办法》的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法律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及其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第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裁量合理,文书规范。第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采取指导、建议等方式,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该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前,主动申请回避或者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第六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并按规定着装和佩戴执法标志。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由农业农村部统一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第七条 各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信息共享,提高行政处罚效率。第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并集中行使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职能,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名义统一执法。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沿海、大江大湖、边境交界等水域设立的渔政执法机构,承担渔业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职能,以其所在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名义执法。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本规定所称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2种观点: 本规定所称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3种观点: 行政执法文书必须具备以下法律依据:1、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执法文书的内容和依据应当基于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可能包括、行、行政执法法、行政处罚法以及具体行规等;2、行政机关的职权依据: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明确表明行政机关的执法职权依据。这可能包括行政机关的设立文件、授权文件、法定职权等;3、具体案件的事实依据:行政执法文书应当基于对具体案件的调查和证据,明确列出相关的事实依据。这可以包括证人陈述、调查报告、鉴定结论、现场勘查记录等。申请行政复议有以下程序:1、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2、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后,在七天内把复议申请书的副本或者是复印件发给被申请人;3、被申请人在收到相关资料之后要之在十日内提出书面的答复;4、复议机关进行审查和调查,并且提出和通过复议意见;5、复议机关制作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需要下列材料:1、复议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4、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还应提交律师所函、律师证复印件;5、其他必要的材料。综上所述,行政执法文书的合法性和效力与其是否具备合适的法律依据密切相关。如果行政执法文书的法律依据不明确或不合法,被执法对象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申诉或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或废止相应的行政决定。因此,行政机关在使用行政执法文书时必须确保文书的法律依据合法、合规,以维护公正、合法的行政执法程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1种观点: 本规定所称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2种观点: 本规定所称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或者打印制作。填写制作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黑色签字笔或者钢笔,做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打印制作。法律依据:《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第五条 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或打印制作。填写制作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笔,做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打印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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