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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违法行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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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机械化行政处罚(以下简称农机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以下农机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农业部《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农机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范围内实施农机行政处罚,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机行政处罚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农机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农机管理机构。第四条上级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第二章农机行政处罚的管辖第五条农机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农机行政处罚机关管辖。县级农机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违法案件。设区的市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和自治区农机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行政违法案件。第六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农机行政处罚机关都有管辖权的,应当由先立案的农机行政处罚机关管辖。上级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在必要时可以管辖下级农机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下级农机行政处罚机关认为行政处罚案件重大复杂或者本地不宜管辖,可以报请上一级农机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第七条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上一级农机行政处罚机关指定管辖。第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发现受理的行政处罚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处罚机关处理。受移送的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如果认为移送不当,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农机行政处罚机关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九条上级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在收到报请管辖或指定管辖的请示后,应当在十日内做出书面决定,并书面通知报请或请示的下级农机行政处罚机关。第十条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在办理跨行政区域案件时,需要其他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协查的,可以发送协查函。有关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并及时书面告知协查结果。第十一条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对需要其他部门做出吊销有关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查处结果告知做出许可决定的部门并提出处理建议。第十二条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第三章农机行政处罚的决定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农机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查处农机行政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警告、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注销农机证照等行政处罚。第十五条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应当采纳。农机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第十六条农机行政处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第2种观点: (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询问证人或者当事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有差错、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更正或者补充的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等方式确认。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等方式确认。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的,由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一、农业行政处罚的决定有哪些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农业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第3种观点: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规处罚。;2.《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暂扣驾驶证或操作证三个月。(六)违章载人或驾驶室(台)超员乘坐的;3.梁平区农机安全管理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一、什么是农机具保险?2013年3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农业保险条例》规定涉农保险包括农机具保险,明确了农机保险的性保险性质,农机保险成为国家给予补贴、保险机构可委托、基层农机机构可代理的保险业务。农机具保险包括农机具人员责任险和农机损失险。保险期间内,保险农机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操作人从事田间作业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农机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是火灾、爆炸、雷击、碰撞、倾覆;二是外界物体倒塌、空中物体坠落、行驶中坠落;三是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地陷、崖崩、山体滑坡、泥石流、雪灾、沙尘暴。农机具范围凡经农机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可以正常行驶或作业的农机具均可向保险公司投保,包括各类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机动脱粒机、机动插秧机,各类动力机械以及各类配套拖带的拖斗和农机具。这个保险范围还是比较全的,几乎农民朋友家里的农机具都包括了。保险责任不同的保险产品具有不同的理赔责任,大概如下:1、农机具损失险的保险责任有意外碰撞、翻车、失窃等人为因素,还有暴雨、台风、洪水、地陷等自然灾害。2、第三责任险的保险责任包括,被保险人员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操作人员在使用保险农机具进行道路行驶、田间作业、场院作业、农产品加工等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按照条款规定负责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均由保险人处理。不过,也有一些情况保险公司会免责,比如因扒机、跳机引起人员伤亡的,酒后驾驶或操作发生事故的,农用拖拉机从事营业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的等等情况。当然,具体的还要及时跟投保公司沟通。

第1种观点: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机械化行政处罚(以下简称农机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以下农机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农业部《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农机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范围内实施农机行政处罚,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机行政处罚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农机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农机管理机构。第四条上级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第二章农机行政处罚的管辖第五条农机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农机行政处罚机关管辖。县级农机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违法案件。设区的市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和自治区农机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行政违法案件。第六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农机行政处罚机关都有管辖权的,应当由先立案的农机行政处罚机关管辖。上级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在必要时可以管辖下级农机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下级农机行政处罚机关认为行政处罚案件重大复杂或者本地不宜管辖,可以报请上一级农机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第七条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上一级农机行政处罚机关指定管辖。第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发现受理的行政处罚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处罚机关处理。受移送的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如果认为移送不当,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农机行政处罚机关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九条上级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在收到报请管辖或指定管辖的请示后,应当在十日内做出书面决定,并书面通知报请或请示的下级农机行政处罚机关。第十条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在办理跨行政区域案件时,需要其他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协查的,可以发送协查函。有关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并及时书面告知协查结果。第十一条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对需要其他部门做出吊销有关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查处结果告知做出许可决定的部门并提出处理建议。第十二条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第三章农机行政处罚的决定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农机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查处农机行政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警告、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注销农机证照等行政处罚。第十五条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应当采纳。农机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第十六条农机行政处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很高兴回答你提出的关于关于 行政处罚 的规定这一问题,首先,您好,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违法事实确凿,即不仅当场有 证据 证明违法事实存在,而且证据充分,无需进一步调查证据。第二,必须有法定依据。在违法事实确凿的情况下,该违法行为还必须是法律、 法规 或者规章明确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第三,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 警告 的案件 ,即处罚较轻的案件。对于那些即使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当需要处以 没收违法所得 、吊销 营业执照 等处罚种类的,则不能当场处罚。法律客观:《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和监督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结合农业农村部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3种观点: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机械化行政处罚(以下简称农机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以下农机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农业部《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农机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范围内实施农机行政处罚,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机行政处罚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农机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农机管理机构。第四条上级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第二章农机行政处罚的管辖第五条农机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农机行政处罚机关管辖。县级农机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违法案件。设区的市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和自治区农机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行政违法案件。第六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农机行政处罚机关都有管辖权的,应当由先立案的农机行政处罚机关管辖。上级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在必要时可以管辖下级农机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下级农机行政处罚机关认为行政处罚案件重大复杂或者本地不宜管辖,可以报请上一级农机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第七条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上一级农机行政处罚机关指定管辖。第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发现受理的行政处罚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处罚机关处理。受移送的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如果认为移送不当,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农机行政处罚机关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九条上级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在收到报请管辖或指定管辖的请示后,应当在十日内做出书面决定,并书面通知报请或请示的下级农机行政处罚机关。第十条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在办理跨行政区域案件时,需要其他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协查的,可以发送协查函。有关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并及时书面告知协查结果。第十一条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对需要其他部门做出吊销有关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查处结果告知做出许可决定的部门并提出处理建议。第十二条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第三章农机行政处罚的决定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农机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查处农机行政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警告、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注销农机证照等行政处罚。第十五条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应当采纳。农机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第十六条农机行政处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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