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主要有以下几种:
1、控股股东抽资。公司资本验资后,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抽走部分或全部注册资本货币出资;
2、关联交易抽资。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本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交易关系,公司将部分股东注册资本归股东个人所有;
3、非货币抽资。注册资本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工厂、机械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现场使用权等,验资完成后,将部分或全部抽走;
4、以分配利润的名义抽资。未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短期内以分配5、利润名义提取出资;虚增非货币资产。提取货币出资,对其他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进行补偿,以达到提取出资的目的;
6、股权回购。公司回购股东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
7、抵押担保。通过向股东提供抵押担保,变相收回出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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