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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案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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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讲述了一份租赁合同的案例。原告唐某是乌当贵荣建筑材料租赁站(个人经营)业主,被告何某是建工集团第x建筑工程公司新型第x工程处(协议甲方)的承包商。双方于2007年8月19日、12月20日签订了防护承包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甲方将承建贵阳大兴星城35号楼外脚手架及防护架柴、模板支撑架及装饰架材料供应委托乙方施工,工作内容及承包范围、方式为双排钢管外脚手架及防护架与卸料平台塔桥,由乙方包工包料;支撑

法律分析

租赁合同(LeaseContract)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租赁物须为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和不动产。

法律咨询:

原告唐某系**乌当贵荣建筑材料租赁站(个人经营)业主。2007年8月19日、12月20日,被告何某(协议乙方)与**建工集团第x建筑工程公司新型第x工程处(协议甲方)签订防护承包协议及补充协议,载明甲方拟将其承建的贵阳大兴星城35号楼外脚手架及防护架柴、模板支撑架及装饰架材料供应委托乙方施工,工作内容及承包范围、方式为双排钢管外脚手架及防护架与卸料平台塔桥,由乙方包工包料;支撑内脚手架由乙方提供钢管和扣件,甲方组织撘设。在签此协议前,**乌当贵荣建筑材料租赁站于同年6月5日与被告何某签订租赁合同,载明:出租单位**租赁站(甲方),承租单位**建工集团七公司(乙方),施工地点小河大兴星城花园;乙方向甲方租赁材料,在租赁期内,材料的入库和出库,双方的材料员在入库单据上签字后,表示对质量和数量的认可。租金每月结算一次,每月10日前,甲方前往乙方处核对,如不能按时支付租金,将按租金总额的10%交纳滞纳金。租赁价格钢管每日每吨2.5元,扣件每套0.007元,顶托每颗每日0.1元,材料损坏按当时市场价格赔偿。违约金按租赁材料总值的20%。合同签订后,**租赁站共计提供钢管167.3223吨、扣件29760套、顶托1900只,收货人均为被告何某。此后原告与何某于2007年8月至2009年2月期间多次签署结算单,此期间的架料租金共计463173.05元,另在2009年1月4日的结算单载明“差材料赔偿合计4854.6元,租赁单位何x”。原告以被告未付清租金,遂诉至,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租金393173.05元、滞纳金497625.63元、架料损失款4854.6元,共计1376266.28元。

律师回答:

原告唐某以**租赁站的名义于2007年6月5日与何某订的租赁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履行了合同提供架料的义务,而何某未依约付清租金、归还架料,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租金393173.05元及赔偿架料损失4854.6元的诉请,提交有发料单、收料单和结算清单及相关凭证,此部分单据均签有何x的名字,何某对此亦无异议,对于该诉请予以支持。对于违约金,应按10%的约定计算,支持46317.3元。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定义】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结语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租赁物须为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和不动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四十条 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

(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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