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形认定为抽逃资金:1.利用股东地位,强行从公司帐上划走资金。2.公司从股东手中购回股权,但未办理减少股东登记。3.违反公司法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即先行分配利润。4.违反公司法规定,在弥补上一年亏损前分配利润。5.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6.公司向股东支付相当于股本金的货币但股东仍持有股权。7.股东利用亲友或自己控制的其他经济主体实施关联交易,转让利润。《公司法》第200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Copyright © 2019- fenyunshixun.com.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