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房地产抵押合同应写明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担保的范围等。
一、民法典质权如何设定?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二、质权合同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动产质权合同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具体情况。即相应的债权的种类和数额等;
(二)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动产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其名称、数量、质量、状况等;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三、质押合同所必备要件
质押合同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现状;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移交的时间;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住所;
(二)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三)抵押房地产的处所、名称、状况、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以及四至等;
(四)抵押房地产的价值;
(五)抵押房地产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责任以及意外损毁、灭失的责任;
(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七)抵押权灭失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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