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按照特殊优先一般的原则,只要下级的法规不违反上级法规的基本精神,优先运用下级的法规管理地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立法法》
第八十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规章。
省、自治区的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制定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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