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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监督形态是哪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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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党内关系要正常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让咬耳扯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

2.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

3.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

4.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

法律依据:《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五条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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